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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册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-政治教案

作者:佚名  来源:不详  发布时间:2006-12-1 3:57:00  发布人:中国教案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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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目]  政治

[文件]  六课 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.doc

[标题]  六课 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

[关键词]  前沿观点探求

[内容] 

 

六课  依法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

三、前沿观点探求

(一)学校是保护未成年人身权利的主阵地

1教师不能体罚学生、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。未成年人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不得加以侵害。根据规定,学校、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,不得对其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。学校、幼儿园、托儿所等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,情节严重的,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相关给予行政处分。如造成损害后果的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触犯刑律,构成犯罪的,按《刑事诉讼法》予以处罚,学校应当关心,爱护学生,对品行有缺点、学习有困难的学生,应耐心教育,帮助,不得歧视或放任不管,不得擅自停止学生上课,更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,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。如发生上述行为,未成年学生或其监护人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要求改正。

2学校和教师应对特殊情况下的学生给予特殊教育。(1)对进入青春期的学生应当适时进行青春期教育,发现学生早恋,应当会同学生家长采用适当方式加以教育,劝阻,使未成年人顺利渡过“青春危险期”;(2)学校和教师对在校学生中的孤儿、离婚家庭子女,再婚家庭子女,非婚生子女以及病残学生,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,帮助他们克服学习,生活和文化、体育活动方面的困难,教育其他学生尊重爱护他们;(3)对于辍学学生或者违法犯罪学生,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落实教育,帮助措施。

3学校应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。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规定,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、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;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、文化娱乐、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,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,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。如果未能做好上述工作,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,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此外,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《民法通则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,在幼儿园,学校生活、学习的未成年人,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,单位有过错的,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。

(二)对中小学开放的娱乐场所的规定

根据规定、博物馆、纪念馆、科学馆、文化馆、影剧院、体育场(馆)、动物园、公园等场所,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。国家鼓励社会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公民,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,扶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,报刊,音像制品等出版物。特别是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对中小学免费开放,而营业性舞厅、游戏室等是专供成年人活动场所,不允许未成年人进入。因为营业性舞厅,是高消费的场所,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,这些开销,必然转嫁给家庭,增加了父母的负担。同时,未成年人到营业性舞厅,对于培养艰苦奋斗,勤俭朴素的品质显然是很不利的,某些未成年人一旦在个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候,还可能以偷窃,勒索等不法手段去弄钱,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。另外,也由于未成年人涉世不深,经常出入营业性舞厅,容易受骗上当。营业性舞厅的服务对象是成年人,他们在工作之余到这里消遣,娱乐,进行社交活动无可非议,但由于社会复杂,许多经营场所管理不严,有不少不法分子混迹其中,他们到这些场所瓷意挥霍,寻找刺激,未成年人上营业性舞厅,容易为这些不良分子所影响。如某市有八名女生,由于经常出入营业性舞厅,并在那里结识了流氓阿飞,养成了生活放荡的习惯而中途辍学,离家出走,出走后,因无处栖身,有的遭到坏人的奸淫,处境十分悲惨。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: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,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,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。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除了营业性舞厅以外,还有酒吧、夜总会等,影剧院放映未成年人不宜观看的电影时,也不应该让未成年人进入观看。

(三)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

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、《劳动法》规定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所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,是指在少数特殊行业,允许其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。如《劳动法》第十五条规定,文艺、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,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,履行审批手续。审批机关是县级以上(含县级)劳动部门。同时,用人单位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,并负责创造条件,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。企业、事业组织、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,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,并处以罚款、情节严重的,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。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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